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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五台山清心
什么是理?
一般是谓事情、事物、事件等之意。于佛法上是指事相、事法。“理”的相对词。谓一切诸法的差异现象面、事实面,又谓依缘起而生的万有相状。相对于理的普遍性、平等性,事是谓个别性、差异性。宇宙森罗万象的事相属事,贯穿事相的普遍法则属理。理是谓法理、法则,事是谓由此法所显现的具体事实。亦即,理的实现、证明是事。约于佛而言,佛所说的法门是理,佛的行为是事。
(一)指道理。即一切事物之存在、变化所准据之法则。可分成四种:观待道理、作用道理、证成道理、法尔道理。[瑜伽师地论卷三十](参阅‘道理’5646)
(二)‘事’之对称。指万象差别事法之本体。为平等一如之谛理。与‘理体’、‘理性’同义。‘理’具有随缘、不变二德,即随缘而变化森罗差别之万法,然其性则常住不变。以其超越凡夫之相对知识,故无法以言语、文字表现。各宗派对于‘理’有不同之阐释。又详论此绝对性真如实相,称为‘理论’,为‘事论’之对称。[景德传灯录卷二十二]其他信众还在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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